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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字〔2025〕9号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03-21 】

共青团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太原科技大学大学生艺术团

管理条例》的通知

大学生艺术团:

《太原科技大学大学生艺术团管理条例》经校团委书记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共青团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太原科技大学大学生艺术团

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太原科技大学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学校实施美育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艺术兴趣爱好基础上,自愿结合,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校级文艺组织,由共青团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指导、管理。

第二条艺术团秉承“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致力于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开展各类特色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丰富校园艺术生活、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雅的审美情操,全面提高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艺术团承担校园文化普及、推广任务;承担学校各类文艺汇演和文艺比赛等任务;完成校团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艺术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四名。团长及副团长候选人由校团委推荐,经艺术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艺术团团长负责制定学年工作计划,与上级联系、总体安排工作、对各部训练进行监督,考察艺术团干部等。副团长负责艺术团物资管理和场地设施的使用及成员的出勤考察和具体排练任务等。

第六条艺术团由舞蹈部、声乐部、器乐部、剧艺部、媒体宣传部五个部门组成。每部设二至三名部长,各部部长通过竞选产生。

第七条部长负责本部的日常工作,如组织排练、演出任务安排等,负责部内的考核与纳新,向分管团长汇报部内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协助分管副团长做好其他工作。

第八条艺术团干部在团长的带领下各司其职,遵守纪律,凡事以集体利益为重,做好艺术团的日常及发展工作。

第三章基本制度

第九条例会制度

(一)艺术团于每月召开团长联席会一次;

(二)定期召开部门例会,每两月召开全体会议;

(三)会议内容包括:签到、总结近期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四)正式开会前须提前十分钟到达会议室,保持会场秩序。

第十条排练制度

(一)艺术团各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每周按照规定时间、场所坚持排练,尽量不缺席;

(二)排练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基本训练、节目排练;

(三)排练过程中须听从负责人安排,不得扰乱排练秩序。

第十一条演出制度

(一)艺术团成员应积极参加学校各类演出,每年定期进行汇报表演;

(二)在演出过程中必须遵守演出现场的秩序,严格服从负责人安排,不擅自离开演出场地;

(三)在演出过程中,对于因为个人故意导致的失误,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四)爱护各种服装、道具和器材等,演出活动结束要及时归还入库,不得私自转让或转借他人;

(五)艺术团成员如需参加校外或其他院级表演活动时,须向校团委报备,由校团委对人员及节目统筹安排,如与校团委大型活动相冲突时,应以校团委活动为主。

第十二条考勤制度

(一)艺术团成员需按时参加各项排练和活动,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负责人请假;

(二)凡有三次迟到早退或两次无故缺勤,将予以艺术团内通报批评;两次团内通报后作撤销团内职务或退团处理;

(三)因违反团内制度而造成重大事故者,将遵照《太原科技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大学生艺术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艺术团成员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享有参加各类排练、演出、观摩的权利;

(二)在团内享有发表意见、提出合理要求和对重大事宜表决的权利;

(三)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

(四)在允许的范围内,团内成员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自己擅长和喜爱的部门;

(五)有监督艺术团干部和成员的权利,有申辩权;

(六)享有接受专业指导教师辅导及参加艺术培训的权利。

第十四条艺术团成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加强思想品德的修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学习任务,努力加强艺术方面的修养;

(二)遵守团规,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维护艺术团的声誉,认真完成排练、演出任务;

(三)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团结友爱;

(四)活动完成后及时归还活动服装及其他用品,积极主动参与排练、演出过程中的事务工作等;

(五)艺术团成员原则上不中途退团,确因能力问题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退团者,须向艺术团团长联席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艺术团团长联席会讨论并报请校团委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场地、服装、器材管理

第十五条艺术团的排练场地、演出服和器材等均为学校公有,属学校资产,由艺术团副团长负责具体管理,如有破损、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场地管理

(一)场地使用须提前申请,明确使用时间、目的、预计人数及所需设施等信息,经校团委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场地前,须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使用场地时,应保持环境整洁,遵守场地使用规定;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打扫场内卫生,关闭电源、门窗,恢复原状;

(四)场地内设施(如音响、灯光、座椅等)不擅自移动或损坏,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服装、器材管理

(一)建立物资管理库存档案,由副团长统一管理,每两月清查一次,并将结果登记;

(二)演出服装、器材借用须填写《校团委物品借用登记表》,注明借用、归还日期、名称、数量及用途等,经校团委分管艺术团的老师签字同意,方可借出,并按时归还;

(三)借用服装、器材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归还时需经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如因人为原因损坏或遗失,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四)服装、器材等公共财物无故损坏或丢失,无从查找,由经办人及管理人员共同负责维修或赔偿;

(五)服装清洗、器材维修等日常维护工作由艺术团统一安排,成员个人不私自处理。

第六章 考评及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校团委每学年对艺术团的工作表现、艺术水平、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对艺术团主席团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艺术团部长及成员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要结合其平时的表现、出勤情况、业绩贡献等内容综合进行,按百分制计算出综合考评成绩。

第二十条艺术团全体成员须完成指定的艺术培训和学习,完成节目排练、彩排和演出等集体活动,应按照要求接受出勤考评。

第二十一条对于表现突出的成员,优先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等评选;在团内担任干部且工作成绩突出的成员,优先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评选。

第二十二条参加大型校级演出艺术团成员,演出结束后可计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时长,每次演出不得超过10小时计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共青团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共青团太原科技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任瑞芝 张彪彪 张薇